问题 | 股权质押状况下可否办理股权变更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状况下可否办理股权变更 股权在质押的状况下,一般不能转让的,所以不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实现的条件 1、股权质押如何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2、股权质押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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