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义务兵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2、年满17至22周岁;3、政治审查、身体检查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4、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5、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6、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7、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8、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9、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10、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11、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12、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13、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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