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 |
释义 | 破产重整程序五步骤: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3、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4、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5、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申请破产重整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3、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材料有: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综上所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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