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整,强调的是恢复企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希望通过重整方案使企业在监督期内恢复经营能力,使债权得到实现。重整计划应该对破产企业和其全部债权人都有效的。和解,强调的是使债务债权关系消灭。通过和解协议的执行,使债权人得到清偿。和解计划相对于重整方案来讲,内容相对比较简单一些,不涉及企业的经营方案的调整。而且和解计划只有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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