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 个人饲养犬只: 1)有杭州市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在杭州市居住的境外人员 单位饲养犬只: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材料 个人: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杭州本市居民常住或暂住户口(复印件) 3、独户居室证明 4、租房合同 5、经所辖社区(村)及街道(镇)进行审核同意的《申请养犬登记表 6、1寸犬照(2张); 7、《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单位: 1、经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1份); 2、《犬类免疫证》(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出具《动植物免疫证明》); 3、单位法人委托书; 4、单位申请报告; 5、饲养人身份证明; 6、1寸犬照(2张); 7、医疗、科研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 和狂犬、野犬的捕杀。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 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