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场收缴罚没收款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相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相关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罚没款是由行政机关进行收取,只要收取之后就需要及时的上交给国库,因此,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私自的收取罚没款,这种行为是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所以,收取或上缴罚没款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治安罚款应该怎么缴纳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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