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了长期不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离职未解除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11年9月,张某发现某公司待遇好,发展潜力大,遂与某公司联系并讲明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但某公司综合考量之后,用人心切,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随后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发现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随后,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偿还培训费50000元,并向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000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2010年2月20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工资为每月4000元,某公司派张某出国学习1个月,培训费50000元由公司报销,张某应在培训回国后为公司服务2年,服务期为2010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如果张某违约,应退还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并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2010年3月25日,张某培训回国后任公司销售部主管。 案情分析: 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继续提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先,在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既未选择与某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某公司,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是选择直接与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随后到某公司上班。由此,张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张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约定,公司为张某提供出国培训学习的机会,培训费用由公司报销,培训结束后,张某为公司服务两年。此约定属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张某违反了其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故此,张某应当承担此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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