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责任都有哪些? |
释义 | 1、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2、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一、物业管理不当如何处理 小区的物业公司出现了管理不当的问题很常见,过去许多小区业主可能会不怎么样去追究或是处理,但是现在小区业主懂得法律之后,也更进一步维护了自己的权益,那么,业主应该怎么处理呢?可以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向物业主张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可以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另选物业。如果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大家团结一起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办理。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二、怎样解除前期物业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般来说也就是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以自行寻找物业管理公司,当业主与寻找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同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关系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理睬现在的物业公司而自行确定。如果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当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职责。当业主找到合适物业公司时只要小区2/3以上业主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与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约关系自动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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