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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规定
释义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反诉的规定有哪些呢?
    离婚诉讼是否存在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理解: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理解:该条是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反诉一种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观察本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余两种情形:原告增加诉请、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可以看出,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请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反诉能够与本诉合并审理就意味着,反诉必然与本诉具有关联性或者称之为牵连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被告有权选择在本诉进行的同时提出反诉,令两诉同步进行,也可以选择在本诉之外另行启动一个诉,分别进行。言下之意,反诉并不是一种强制合并审理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理解:本条规定的是本诉原告无故不到庭的处理,第一层意思说明,原告不到庭的行为体现出原告消极对待本诉的态度,从法律上推定原告的撤诉之意,可以说,这属于一种法律推定的事实。由于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但这里依然选择了可以二字,也反映出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即原告撤诉时,法院依法应当审查是否准许撤诉,在不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时,可以准许撤诉,反之则不应准许。在本诉与反诉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本诉原告可以出于被告反诉不利于本诉诉请请求成立的考虑,选择撤诉。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本诉是否撤诉不影响反诉的进行,同时也反映出反诉的独立性,独立于本诉的特性。
    知识总结: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反诉
    至于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至于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的具体规定
    您好,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望采纳,感谢咨询。
    四、民事诉讼法反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后,若是案件的被告,能提交证明原告也侵犯了自己权益的证据,此时可以提的出反诉的请求。通常情形下,民事案件即使是反诉,诉讼标的一般是经济赔偿金。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已经被受理了的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关系,此时就不能称为是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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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8: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