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对象是城镇老旧小区,具体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其重点改造队对象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主要是对小区进行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改造。 其中基础类改造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完善类改造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等。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其中对于老旧小区改造做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对象是城镇老旧小区,具体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其重点改造队对象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