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高温费是必须发的吗 |
释义 | 我国高温费不是必须发的,高温费,又称高温津贴,主要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一、苏州高温补贴发放条件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具体的高温津贴制度。 《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高温费发放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分别是6月、7月、8月、9月。 苏州高温费标准与江苏省同步。苏州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在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里安排露天工作的,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分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但是在苏州领取高温津贴可是得满足两个条件的: 条件一:室外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室内达到33℃以上 条件二:有3个以上高温天 二、职工中暑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高温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夏季高温津贴不能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不能与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规定的津贴项目和标准相冲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为劳动者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防署降温费与高温补贴是一回事吗 高温补贴是体现政府关心劳动者的一项制度保障。为保证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关心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在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基础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说法:《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高温天气下继续安排生产,又无法保证适当工作环境的,须按日支付高温津贴。同时规定了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应注意的是,高温津贴是以工作环境为发放条件的劳动保护措施,与本市规定的职工普遍享受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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