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但是因为没有及时报告,工资条上并未列出相关工资损失,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工伤事故,且工资条上未列出相关工资损失,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妥善保管现场证据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工伤事故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给付: (一)依法不能继续用工的; (二)经劳动者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仍未能解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履行书面通知等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失的; (四)用人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给予的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消防、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造成劳动者未按时工作的损失,但是该损失超过法定保险责任的部分不适用前款多倍赔偿的规定。”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者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义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经保险机构认定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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