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副书记是副职。正职和副职是上下级关系,副职是正职的助手。副职分管某项事务,正职统管一切;副职可能管具体的事,正职可能只管人,或者仅仅管副职;副职可能主要做好内部的事情,正职则需要对外协调。 法律客观: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