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账户储存额怎么计算 |
释义 |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怎么计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缴纳年限内每月个人工资*8%的总和。 个人账户的储存金额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按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算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二、如何查询个人个人帐户的三种途径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最直接的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方法是,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询打印;3、或是在社保网站上凭个人帐户及密码查询。 三、职工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单位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 职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流动,需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转移额为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中,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转移时,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本省职工调往外省(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至职工流动时止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合计)。其中,98年1月1日至98年6月30日职工个人帐户的转移额为按职工缴费工资记入部分(本息合计),按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不作转移。职工调转缴费年度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外省(市)职工调入本省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职工跨省(市)流动,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份转移表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跨省(市)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4、省直统筹企业(包括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直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省直统筹企业职工调往我省市地县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第2条有关规定执行,调往外省(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职工退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调入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自谋职业的,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私营企业职工或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6日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6日 三、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9月23日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社会保障号码是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1月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修订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的批复》(国函[1998]3号)规定,采用18位数字表示,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为出生地址码,8位数字为出生日期码,3位数字为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 2、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等资料。建立个人帐户的时间从各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开始。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建立个人帐户。 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其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个人帐户是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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