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档案保存年限的规定: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进行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