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的行为。两者在行为人、行为方式和是否违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关于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分 无权代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指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人处分他人拥有的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结语 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以及处分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且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且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