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中的附属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附属权通常包括: (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 (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 (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 (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 (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 (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 (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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