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民不可能都去直接管理国家,只能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去管理国家事务。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1、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2、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3、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5、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名由会议选举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6、提出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7、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宪法宣誓; 8、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综上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