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9、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除此之外,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