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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释义
    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3、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明材料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近3年的房屋建筑安全检测报告;
    5、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8、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9、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除此之外,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按照规定须办理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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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