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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监会对基金子公司的监督检查
释义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建立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子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要求子公司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持续满足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根据子公司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不同的子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方面实施差别监管。
    3、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4、子公司重大事项要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报送子公司基本信息表:
    (1)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2)变更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对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
    (4)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
    (5)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6)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7)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8)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所列第
    (5)项至第
    (9)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5、报告的派送
    (1)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2)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人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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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