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