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市人才入户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政策一:人才入户 条件:1、到我市报到的高校及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我市企业聘用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列4种人才: a、具有教育部承认学历的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 b、具有经市人社局核定的中级职称或高新技术企业急需的初级职称,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c、取得有效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 d、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员。 3、高新技术产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 政策二:稳定就业入户 条件:1、在中山有自有房产; 2、连续3年中山社保; 3、连续3年居住证; 注意: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时间:指在36个月或60个月内累计断开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或93天)(不含本数)。超出的,视为不连续。经社保部门同意社保补缴的,参保期限可计算在连续时间内。 政策三:投靠入户 条件: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 3、父母投靠 政策五:纳税入户 条件:1、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5个入户指标; 2、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2个入户指标; 3、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2个入户指标; 4、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1个入户指标; 政策六:荣誉人员入户 条件:1、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 2、“百佳异地务工人员”; 3、“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内户籍人员; 法律依据:《关于落实有关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由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协调安排到人岗匹配的空编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空编接收但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决。 (一)适用范围 已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才,其配偶(以下简称“人才配偶”)为市外(含省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二)随调原则 1.符合《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 2.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人才向其引进单位提出配偶随调申请,由引进单位根据人才配偶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原单位工作性质等,协调安排到人岗匹配的空编事业单位工作; 3.考察、体检工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有关规定执行; 4.聘用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并结合调入人员工作能力确定岗位,尚未有相应岗位聘用的,可先聘用再逐步消化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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