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释义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一种特殊性质的战时罪行,具体而言指的是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对于此罪的认定,还要符合行为要件,即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 一、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须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将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必须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 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多人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因逃离部队受纪律处分仍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较长,经教育拒不归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从事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后私自出境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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