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云港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工资情况: 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行的1830元调整为2070元,每月增加240元; 赣榆区、灌云县、灌南县、东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620元调整至1840元,每月增加220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同步调整,其中市区(不包括赣榆区)每小时20元;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每小时18元。 具体说明: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二类地区,不含赣榆区)1460元/月;三县和赣榆区(三类地区)12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不含赣榆区)12.5元/小时;三县和赣榆区11元/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