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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么解除管制刑罚
释义
    管制期满的,解除管制刑罚。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
    一、附加刑包括哪些内容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具体内容如下: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等执行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附加适用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判处一定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管制的主要内容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1、管制的对象。刑法典对于管制的对象未作明确限制,只要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属于犯罪尚不够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关押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处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2、具有一定期限。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三、什么是拘役?如何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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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