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定: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低值易耗品作为存货核算和管理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用具等。固定资产为了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和处置等情况,企业一般需要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低值易耗品为了反映和监督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