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能否对外投资 |
释义 | 一、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是否能够对外投资 (一)基金业协会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基金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方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2016年4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从基金业协会监管的角度来说,其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合同指引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未按照合同指引操作不存在违法风险。 (二)证监会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方式,要求在发行工作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上述文件,证监会的态度亦是十分清晰的,即充分尊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未完成备案将无法参与证券投资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三)股转系统对于未完成备案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态度 2015年3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业务需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2016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放宽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业务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完成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备案申请的日期。 (四)结论 综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成备案程序,否则私募管理人及其负责人员将会面临被责任的风险。 对于未完成备案基金能否参与对外投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如下区分: 1、证监会监管明确,未完成备案基金不能参与(拟)上市公司发行业务和并购重组; 2、股转系统态度宽松,未完成备案基金可以参与三板业务,但是需承诺完成备案,且股转系统会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情况; 3、对于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监管体系之外的企业和产品,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未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可进行投资,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限制。但是,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备案对外进行投资仍存在一定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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