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的,是属于违约的情形,但如果银行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不构成违约。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