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虚假宣传能赔偿十倍吗 事件:花近4千元买回9斤多雪菊,并没有传奇功效 张先生在 消费维权 的帖子中表示,7月20日,他在浏览本土电视购物平台官方网站时发现一款野生雪菊被宣传得很神奇,官网上的产品详情上宣称这款雪菊有调节三高、抗菌消炎、改善睡眠质量、清肝明目、益肝补阴、美容养颜、润肠通便等功效。 野生雪菊每组6盒,每盒里面有14小袋每袋3G,每组产品的价格是199元,一共20组,张先生共花费3980元。收到货品后,张先生留了一盒给自己,其余的均送朋友了。 但是收到货品后张先生大失所望,因为他发现这野生雪菊内的产品与普通的雪菊花茶没有什么两样,而其宣传却是天花乱坠:调节三高、抗菌消炎、改善睡眠质量、清肝明目、益肝补阴、美容养颜、润肠通便等,“我就是被这些功效吸引了,以为这是保健品,而不是普通的雪菊花茶,”张先生表示。 律师说法:可投诉,并可获得10倍价款赔偿 该雪菊产品存在生产许可证号与包装标示不符、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和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且与产品不对应等三个方面的违法,按照《 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与包装标示不符,属无证生产,违反了《 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其次,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产品执行标准过期且与产品不对应。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为无效标准。而标注无效标准属于未标注标准代号,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消费者可以向食药监局及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并且消费者购买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之后还可以向销售商和生产商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