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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掌骨骨折后取出钢钉,还有一段钢丝没有取出,能做工伤鉴定吗?
释义
    工伤骨折打了钢钉未取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因固定未拆除前无法确定伤情稳定,不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60日内作出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
    法律分析
    工伤骨折打了钢钉未取是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的。固定需要拆除的,没有拆除之前,对拆除之后的状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容状态,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扩展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家组成家组,由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拓展延伸
    工伤鉴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鉴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工伤案件中,为了确定工伤的性质和程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鉴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鉴定需要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包括医疗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方面。程序上,雇主应及时报告工伤事件,工伤鉴定机构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最终出具鉴定结论。法律规定了工伤鉴定的时限和结果的法律效力,同时也规定了工伤鉴定结果的申诉和复查程序。工伤鉴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遵守,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骨折打了钢钉未取,属于伤情不稳定状态,不适宜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依据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遵守工伤鉴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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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