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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
释义
    

法律主观: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监护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民事能力时的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的,一般就是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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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5: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