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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分别?
释义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司法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于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中适用,在行政司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一般理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一般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的调解,而行政调解是由相关行政机构组织的,这两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终局效力和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有人不执行,就只好再去法院起诉了,而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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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