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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调解的范围
释义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调解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注重效果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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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