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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购买婚房不能按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释义
    同居关系结束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
    陈小姐则称,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所以张先生主张陈小姐享有28%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陈小姐提出,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5万余元。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张先生、陈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和35%的财产份额。鉴于张先生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张先生名下,故法院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他给付陈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点评: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
    一、婚后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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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1: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