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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公证费用收费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房产公证费用需证明股票、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较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较低收费10元;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经历、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的,收费10元。证明担保书、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收费10~50元。
    法律依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服务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的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服务费标准不当的,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责令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第六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按标的比例收费;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计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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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