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肝硬化患者能否被拘留?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对于没有收押凭证的人不予收押,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送押机关会采取其他处置措施。判刑七个月以下的人,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人在看守所执行,不投监。 法律分析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内容。判刑七个月是否会投监执行,要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被羁押。如果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过折抵后,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不投监。 拓展延伸 肝硬化患者的司法待遇是否需要特殊考虑? 肝硬化患者的司法待遇确实需要特殊考虑。由于肝硬化是一种严重的疾病,患者可能面临身体虚弱、免疫力下降等问题,因此在拘留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特殊需求。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医疗保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可以酌情减轻拘留措施,如替代性拘留、监外执行等,以减少对患者身体的进一步损害。这样的特殊考虑不仅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基本权益。因此,对于肝硬化患者的司法待遇,应当特别关注其身体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的平等和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人不予收押,同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若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或无法自理,送押机关应依法作其他处置。判刑七个月以下的被羁押人员,经折抵后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可在看守所执行,不投监。对于肝硬化患者,应特别关注其身体状况,提供医疗保障并酌情减轻拘留措施,以保障其基本权益的平等和保护。这样的特殊考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维护患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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