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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登记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释义
    登记离婚需要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离婚分为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途径。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都自愿离婚,并且能够针对离婚的相关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携带好离婚协议及个人证件、结婚证到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即是男女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及份额、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多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离婚协议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情况:起诉离婚的,由一方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原被告信息、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法院审理后由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即等同于离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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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9: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