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采达标暂行法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³/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³/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³/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³/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³/min的。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