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契税法》第七条授权,参考现行政策文件,按照税制平移思路,规定对因土地、房屋被本市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天津市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第二条 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三条 因土地、房屋被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第四条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