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投资公司的事项 |
释义 |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3、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4、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一、开信托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二、基金公司法人资格条件有哪些 做基金公司法人的资格要求主要是: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 8.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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