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新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 5.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年后,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