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权可以随意变更么 |
释义 | 监护权不可以随便变更,但是满足法定变更条件的除外。法律规定,只有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那么法院才可根据他人的申请撤销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以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被监护人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更改监护人是否需要去法院 监护人变更不一定需要去法院。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 对监护权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有下列情况,法院将撤销现有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更换监护人的,法院根据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重新依法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办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相关单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可以起诉的单位主要有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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