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在外面欠了一百多万债务,然后把房子卖掉了,我完全不知情,刚好现在又是离婚阶段? |
释义 | 你好!首先,女方需要确定该不动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女方还需要去房管局对该不动产产权进行调查。若该房产尚未过户至买家名下,则女方可以到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支付一定的担保金额,对不动产进行冻结,然后对男方进行离婚诉讼。此外,若买家支付的购房金额明显不符合市场价,女方也可以向买家提起诉讼从而追回不动产。 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简单的便是查看房产证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若是有夫妻双方名字,则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鉴于男方已近将房产偷偷卖掉,显然该不动产女方应该没有名字。女方可以通过判断不动产的购买时间是否是双方结婚之后、购买资金来源是否是男方婚后的财产进行购买等等判断其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若不动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需要对房产的产权现状进行调查。如果该不动产已经被转移至买家名下,男方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购买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你老公是无权处分,同时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而且房屋已经办理完过户登记,那购买人可以直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女方只能对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自己的份额,无权对买家诉讼要求追回,若男方无力支付,只能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 若不动产还在男方或双方名下,则需要对该不动产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支付担保金之后,30天内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可以避免房产被转移到买家名下,也能避免男方无力偿还的局面。 最后,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根据以上情况,对女方可能会多分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