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
释义 |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终止合同。 2、那保险单发票以及相关的证件去办理续期的手续。 一、保险合同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 2、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 (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 (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 二、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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