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1983年全国的刑事犯罪已经达到了近乎猖獗的程度,多地发生流氓在光天化日之下调戏、强奸女青年的事件,打架斗殴、欺压百姓的事件更是每天都在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国家领导人在这一年果断施行“严打刑事犯罪”的行动,这项行动范围广、时间长,很快就恢复了社会的安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