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民法典中地役权的期限是多久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主体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因此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利用不动产的使用人。 民法典中地役权是否属于物权 地役权属于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中地役权是否必须有偿 地役权不是必须有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具体如何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如果是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中承租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不能。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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