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科毕业当兵8年能转业 |
释义 | 本科毕业当兵8年不能转业,除非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者服现役满十二年的士官才安排工作。 全日制本科毕业三年内,全日制研究生毕业二年内不得转业。军人退役按排原则: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军龄在16年以上的团以下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现役军官在部队八至二十年可以转业,转业的具体时间需要根据在部队担任的职务确定。担任排级职务的,最低服务年限是八年;担任团级职务的,正职最低服务年限是二十年。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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