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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标志不符合商标注册标准?
释义
    商标使用的限制和禁止事项: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志、政府机关所在地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歧视性、夸大宣传、欺骗性、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使用,除非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部分;未经使用且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禁止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法律分析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结语
    商标使用需遵循规定,禁止使用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似的标志,以及与政府机关所在地、国际组织名称相似的标志。禁止使用带有歧视性、夸大宣传、欺骗性、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但有其他含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例外。未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的标志不得注册。禁止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免混淆或误导公众。商标注册需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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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