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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与制约
释义
    (一)公司法的制约
    对于董事和经理,公司法上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条款予以约束。
    1、任职资格限制: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的几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有犯罪记录的人,或对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任职资格受到限制。负有较大数额到期债务的人也不得担任董事、经理职务。
    2、权力机构的监督:一般公司股东会是其权力机构,但在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相应权限可能由董事会或其它机构行使。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有权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于增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和清算等对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事项,也由股东会决定。如果以上权限得到充分行使,可以有效制约董事、经理。
    3、监事会的监督: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纠正。公司章程还可赋予监事会更广泛的监督权。为了保证监事的相对独立性,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另外,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的体现。
    4、其它限制
    对外任职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已从事此类活动的其收益归于公司所有。
    资产处置的限制:按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对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亦予禁止。
    (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约
    尽管公司法及一些相关的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但其制约范围十分有限,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来弥补。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宪法性文件,对公司所有机构及人员有普遍的效力,是制定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基础。章程中应强调权力分化和对经营管理权的监督,针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所属行业和其它特点设定相应规范,对各方面利益主体的责权进行明确。规模较大和股权分散的企业尤其要注意完善监事会及配套的监督、查询等制度。
    2、财务监督制度
    广义的财务监督,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财务部门内部监督,社会中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及企业职工的监督。有效的监督首先要以财务上的规范化操作为前提,并实行定期财务检查。对于股东、董事、监事查询公司财务资料的权限和具体办法,亦应有相应的规范。部分企业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即从社会上聘请与企业没有其它关系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也是可以借鉴的。
    3、保密制度
    由于所处地位特殊,职业经理人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在聘用职业经理人时必须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方面作为职业经理人应有相当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则有赖于企业完善其保密制度。
    完备的保密制度应对秘密的范围或具体内容、保密人员范围、涉密文件和物品的管理、禁止事项及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文件加密和信息隔离制度是实践中比较有效的两种保密制度。文件加密指对公司经营中形成的含有需要保密信息的文件,由特定的部门确定其秘级(如划分绝密、机密、秘密)并加盖相应印鉴。信息隔离则是指对于各种密级的信息,规定只能由一定范围和级别的人员知悉,禁止向规定范围外人员泄露,也禁止特定范围外人员进行了解。如能两种制度并用,可更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建立并实施保密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使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其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对确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推定的证明作用,避免举证的困难。很多职业经理人带着原企业商业秘密跳槽也正是看准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度和意识,轻易的取得本应保密的资料并大获其利。而企业在追究其责任时才发现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证据,即使能追究其个人责任,损失也已无法挽回。
    一、法人股东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东充当公司监事,只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公司股东是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一)监事的产生是由股东决定的,如果公司股东是企业法人,那么这家作为股东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一名人选,以派往你公司担任监事。
    (二)《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监事是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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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