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对于既往肝炎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保障对象为罹患特定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对于既往肝炎的定义,一般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界定:一是以是否患有肝硬化和肝癌等疾病为标准,二是以是否具有症状或体征为标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四条:本保险所称“既往”的定义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疾病、正在接受治疗或被观察、检查、诊断或有必要的检验、治疗、手术等,但此疾病未在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所知晓的情形。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九条:本合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本合同生效时,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症状已经出现的、已经被查明的或者被医务人员诊断为有可能成为保险责任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既往肝炎的定义以是否患有肝硬化和肝癌等疾病或是否具有症状或体征为标准。被保险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已经患有的、症状已经出现的或已经被医务人员诊断为有可能成为保险责任的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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